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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海南教研人员出国学术访问不纳入三公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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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政策  创建于:2017-05-31 被查看:2278次
近日,经海南省委、省政府同意,海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海南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5月9日,海南省财政厅对该政策进行解读。

    据了解,该《实施意见》在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管理权限方面主要有两大亮点:

    一是扩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自主权,包括: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简化预算评审程序;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明确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实施区别管理,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科研经费。

    二是扩大高校院所管理自主权,包括:下放高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差旅、会议费管理权限;完善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完善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同时,对高校、科研院所自行制定差旅会议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完善差旅会议管理方面提出了改进措施。《实施意见》遵循教学科研活动规律,明确由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根据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自行制定具体差旅会议费管理规定。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学术访问不纳入“三公”统计,《实施意见》按照中央和海南省关于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管理规定,对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学术交流合作与其他性质的出访实施导向明确的区别管理,不计入本单位和个人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批次限量管理范围,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出访团组、人次数和经费单独统计。

    使用财政资金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的,要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认真执行“经费先行审核”要求;使用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科研项目和双边多边合作项目经费的,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及经费使用安排履行审核审批手续;使用外方资助项目经费的,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或共识予以审核审批。
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以外的因公临时出国(境),仍执行现行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政策。

    据悉,新旧政策衔接上,《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印发之后批准立项、获得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意见》印发之前立项的在研项目,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文件发布时,项目执行期已结束、进入结题验收环节的项目,按照原政策执行,不作调整。二是尚在执行期内的项目(含《实施意见》印发前,获得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延期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并与科研人员充分协商后,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自主选择在研项目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安排、预算科目调剂等是否执行有关新规定。如执行新规定,需履行单位内部有关调整审批程序,并符合预算调剂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对于原未设立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的在研项目,如要新增间接费用或绩效支出,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保证完成项目任务书考核指标的基础上,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将项目资金分解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和其他项目承担单位要在2017年8月30日前,完善内控制度,制(修)订科研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和报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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