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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招优秀校长骨干教师 高中校长安家费50万元
来源名:海南日报
分类:政策  创建于:2017-04-17 被查看:2090次
                     海南省2017年面向全国引进中小学优秀校长和学科骨干教师公告

    为加强我省中小学校长、教师队伍建设,提升基础教育人才队伍质量,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15年起,用三年时间,实施中小学优秀校长和学科骨干教师引进工程。2017年计划面向全国(不含本省)引进公办中小学优秀校长17名、学科骨干教师159名。

    引进的优秀校长和学科骨干教师,凡签约5年以上(含5年)者,发给安家费,在正式调入后一次性发放。

    具体标准为:

    1.高级中学校长50万元;2.初级中学校长40万元;3.小学校长30万元;4.高中阶段学科骨干教师25万元;5.初中阶段学科骨干教师20万元;6.小学阶段学科骨干教师15万元;7.引进的优秀校长和学科骨干教师为特级教师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外奖励10万元安家费。

    引进的优秀校长及学科骨干教师,除工资之外,前5年每年还将发给引进优秀校长教师补贴。

    应聘人员实行网上报名。报名网址:

    海南省教育厅门户网站,http://edu.hainan.gov.cn。每人可报1个岗位。

    报名时间:2017年4月20日至5月15日。

    (具体岗位信息、引进条件、引进程序及优惠政策待遇等详见海南省教育厅门户网站)

                                                                                                                                  海南省教育厅

                                                                                                                               2017年4月17日

                     海南省引进中小学优秀校长和学科骨干教师聘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海南省引进中小学优秀校长和学科骨干教师的聘期管理,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2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引进中小学优秀校长和学科骨干教师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5〕60号)等法规及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引进中小学优秀校长和学科骨干教师”是指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引进中小学优秀校长和学科骨干教师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5〕60号)实施的面向全国引进的中小学优秀校长和学科骨干教师(以下简称“引进校长教师”)。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三条 引进校长教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人事调动和入编手续,纳入我省教育系统事业编制和人事管理。

    第四条 省和市县机构编制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好引进人员的编制,超编市县可报省编办批准后,采取“先进后出”的方式予以解决。省和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及时办理引进人员的调动手续、专业技术职务的认定及岗位聘任等工作,负责相关社保政策的衔接和落实。对特殊原因难以完成调动手续的,可采取灵活措施予以解决。

    第五条 引进校长教师调入我省之前已获得的教师资格、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特级教师、劳动模范等,按有关规定经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予以确认、保留,纳入我省同类人才管理和服务,享受我省同类人员的同等待遇。引进校长教师在来我省之前所享受的市县级专家待遇,由市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参照本地区同类人员管理办法予以确认、保留。在第一个5年聘期内,所在学校可通过申请特设岗位对引进校长教师按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不占用学校核准的岗位数额;聘期结束后续聘的,由学校在核准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额内,做好引进校长教师的聘任工作。如有特殊需要,可继续申请设置特设岗位,待相应等级的岗位出现空缺时,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第六条 对引进校长教师实行聘任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管理。教育主管部门与引进校长、学校与引进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及任期目标责任协议书,明确任期内的目标责任,并将其分解到每一学年度。与引进校长教师签订的聘用合同期限应不少于5年(含5年),并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包含在5年聘期内)。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应当解除聘用合同。

    第七条 原则上引进校长教师在聘期内不得流动,也不得以挂职、跟班学习、借用等形式到其他单位或部门工作。如市县教育主管部门确需在聘期内在本区域内调剂引进校长教师工作岗位的,需报经省教育厅批准。

    第三章 条件保障

    第八条 市县教育、财政等主管部门依据招聘方案及相关文件规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为引进校长教师提供必需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九条 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在引进校长教师完成调动或入编手续,并签订聘用合同后一次性发放安家费。安家费具体标准为:高级中学(或完全中学)校长50万元;初级中学校长40万元;小学校长30万元;高中教师25万元;初中教师20万元;小学教师15万元。引进校长教师为特级教师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外奖励10万元安家费。引进校长教师的安家费由省级财政负担。

    第十条 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为引进校长教师提供独立的周转宿舍,配备卫生间、床、桌椅、衣柜等基本生活设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如暂时难以安排周转宿舍的,要协调在外就近租房,租房费用由校长教师个人承担,引进第一年由学校适当给予租房补助,所需资金原则上从学校公用经费中解决,有条件的市县也可单独安排预算。省属中学引进的校长教师租房补助标准结合地区实际,参考我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相关政策确定,各市县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补助标准。租房补助由校长教师个人凭发票据实报销(可一次报销多月),超过标准部分不予报销,当学校有空置周转宿舍时,学校应首先安排校长教师在房屋租赁期满后及时入住周转宿舍,不再给予租房补助。如符合有关条件,可优先安排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

    第十一条 引进校长教师要求将未退休的配偶工作关系调入当地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当地政府及其教育、人社、编办等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主动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已调入我省且签订聘用合同的引进校长教师,其户籍在我省的子女接受基础教育和报考普通高校时享有本省户籍居民的同等待遇。子女在我省接受基础教育原则上以属地解决为主。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按《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办理。省和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保证引进校长教师子女就学和升学,享受本省考生同等待遇。

    第四章 专业支持

    第十三条 教育等相关主管部门应积极创设良好的工作环境,支持引进校长依法治校,进一步落实校长负责制。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鼓励引进校长创新育人模式、培育办学特色。学校要积极搭建平台,支持引进教师承担师带徒的任务,在任期内传帮带一定数量的青年教师,并在本市县或本学校本学科发挥专业引领的作用。

    第十四条 在引进校长教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由省和市县教育主管部门明确其专业身份。引进校长属于外省的省级骨干校长或相当身份的,明确为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校长。其余的由省教育厅安排一定名额,通过竞争性评审,入选者明确为海南省中小学骨干校长。引进教师属于特级教师及外省的省级学科带头人、省级骨干教师或相当身份的,明确为海南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其余的由省教育厅安排一定名额,通过竞争性评审,入选者明确为海南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或骨干教师。省的竞争性评审一般于引进后第二年11月份进行。各市县教育主管部门自行明确本市县级骨干校长、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认定办法。

    第十五条 省和市县教育主管部门通过建立卓越校长、卓越教师工作室等方式,支持引进校长教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并给予一定经费支持。将引进校长教师培训提高纳入省和市县培训体系,每年安排一定经费支持引进校长到省内外参加培训,帮助其专业成长。

    第五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主要包括试用期满考核、学年度考核与任期满考核,试用期满考核与第一个学年度考核可以“合二为一”进行,考核应遵循“不唯票,不唯分,注重实绩”的原则。其他专项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引进校长的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教育主管部门应负责或参与考核,对引进教师的考核由学校负责。抽调教育教学评估专家组成考核小组,具体负责考核的实施。

    第十七条 对校长教师的考核由“项目指标评分”和“民主测评”两部分构成。

    “项目指标评分”由考核小组按评价量表要求逐项进行评价赋分。

    “民主测评”采取发放填写民意测评表的方式进行评分。民主评价由三类人员评价构成:一是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领导班子评价;二是社会评价(包括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三是校内教职工评价。

    上述评价所使用的量表及相关评分要求由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制定。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依据完成合同中约定的目标任务情况,结合考核总成绩分为优秀(80分及以上者)、合格(70分及以上且低于80分者)、基本合格(60分及以上且低于70分者)和不合格(低于60分者)四个等次。

    第十九条 考核的主要程序方法

    1.提交述职报告。考核一般在试用期满、学年结束或聘任期满前一个月内进行。接到考核通知书后,校长教师须在一周内提交书面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履行聘任合同、完成目标任务的具体情况。

    2.个人自评。考核时,校长教师要先对照任期(或本年度)目标任务及“项目指导评分”要点,向考核小组逐项说明自评意见,并对考核小组提出的有关询问做出说明。

    3.分组逐项考核。考核小组分别通过个别访谈、查阅资料、民主测评、现场调查、召开各类代表座谈会等方式,结合完成合同约定的目标任务情况,逐项对照考核和评分,并写出各个项目的考核鉴定意见。

    4.述职和测评。由考核小组主持召开全体教职工会议,听取校长教师的述职报告,并组织全体教职工对校长教师进行民主测评。教育主管部门班子和学校班子成员测评及社会测评另行组织。

    5.形成考核意见。考核小组汇总校长教师自评、座谈会代表评议、考核小组逐项考核的意见,确定项目指标得分和民主测评得分,结合完成合同约定的目标任务情况,形成考核鉴定意见及考核总成绩,拟定考核评价等次,报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班子会议集体审定。

    6.反馈考核意见。考核结束后,经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领导批准,由考核小组向被考核的校长教师反馈考核鉴定意见和考核等次。

    7.考核结论复议。若被考核校长教师或所在单位超过三分之一的教职工对考核结论提出质疑并提请复核,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应予受理,并就质疑的内容进行调查落实,必要时须重启考核程序。

    8.考核结果报备。考核工作全面结束后,学校将将教师的考核鉴定意见和考核等次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须将校长和教师的考核鉴定意见和考核等次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评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1.考核期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并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

    2.校长在考核期内学校有严重违反教育法规行为而受到行政通报以上处分或处理的;

    3.考核期内因个人失职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

    4.考核期内个人因违反党纪政纪,受到处分或处理的。

    第二十一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标准,规范程序,注重实绩,实事求是;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组织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主动公开考核内容、程序、方法,接受群众监督;坚持定性和定量考核相结合,倡导发展性评估,对校长教师任期内的工作情况、工作成效以及学校或班级的起始状况和发展后劲等进行全面、客观、准确的评价。

    第二十二条 在第一个5年聘期内,教育主管部门每年对学年度考核优秀和合格的引进校长教师发给补贴。补贴的具体标准为:高级中学(或完全中学)校长考核为优秀的10万元、合格的8万元;初级中学校长考核为优秀的8万元、合格的6万元;小学校长考核为优秀的6万元、合格的4万元;高中教师考核为优秀的5万元、合格的4万元;初中教师考核为优秀的4万元、合格的3万元;小学教师考核为优秀的3万元、合格的2万元。

    对考核优秀和合格的引进校长教师的补贴由省财政负担。

    第二十三条 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对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校长教师视不同情况采取诫勉谈话直至解除聘任合同等方式进行处理。教育主管部门应对引进校长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章 续聘和解聘

    第二十四条 引进校长教师第一个5年聘任期满后,由教育主管部门与引进校长教师双方议定是否续聘。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解除对引进校长教师的聘任:

    1.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引进校长教师职责或引进校长教师不能履行合同;

    2.学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学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

    3.经查实有伪造学历、学位、职称及获奖证书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聘任的行为;

    4.任职期间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5.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或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6.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继续任职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如解聘引进校长教师,应向其本人送达书面通知。引进校长教师本人如有异议,可在五个工作日内(超过五个工作日视为自动放弃复核权)书面提出复核申请。教育主管部门接到复核申请后,应在五到十个工作日内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七条 聘任期间被解除聘任的引进校长教师,纳入普通教师岗位管理。符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分情形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服务期少于5年而解除或终止聘任合同(如自行要求调离、辞职、自动离职、解聘等)的引进校长教师,已发放的安家费(包括因特级教师身份而另外奖励的安家费)按每少服务1年退还1/5计算金额(对于最后1个服务年度不完整的情况,服务不足1学期的按少服务1年计算,服务超过1学期、不足1学年的按少服务半年计算),由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负责追回,缴入同级财政国库。解除或终止合同后不再发给引进校长教师年度考核补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省教育厅建立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机制,组织开展引进实施效能的过程评估和终期评估,对执行不力、存在严重问题的市县和单位,上报省政府启动问责。

    第三十条 各市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本市县引进校长教师(包含自主引进)的细化管理方案,并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编办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编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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