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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关于大力引进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的意见
来源名:石家庄新闻网
分类:政策  创建于:2015-05-11 被查看:3053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吸引国内外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或团队(本意见所指的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或团队是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具备市场化、产业化条件,其科技创新成果能在我市转化落地,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人才或团队,以下简称人才或团队)来石家庄市创业发展,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用新产品、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模式促进转型升级、跨越赶超,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现就引进人才或团队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

  1.对拥有先进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人才或团队来我市实施科技成果项目转化的,经评审后分别给予100万元至300万元的科研经费支持;对掌握国际领先技术、生成重大项目并带动新兴产业的,经评审后分别给予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支持资金。

  2.为人才或团队研发、孵化和项目落地提供有力支持。人才或团队拥有的项目或技术在未取得建设用地之前,可优先到各类孵化器创业,2-3年内免除50%的租房费用,当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租赁厂房直接生产销售的,2年内解决房屋租赁费用问题,当年最多不超过200万元;条件成熟时到产业园区内落地的,在项目选址、配套条件、要素成本等方面给予保障。

  3.根据人才或团队的需求,推荐我市优势企业与其开展合资合作,最大限度支持其科研成果股份占比的合法权益,优先申报国家和省、市高新技术企业评定。同时,鼓励人才或团队与优势企业共建实验室、研发中心等研究机构,优先申报国家和省、市科研平台评定,对同步推进项目落地及市场开拓工作的,享受国家和省、市鼓励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扶持政策。

  4.鼓励人才或团队所在的原创机构与我市优势企业或产业投资平台开展合资合作,最大限度保障原创机构的权益,新建企业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产业扶持政策,促进创新成果尽快产业化、市场化。

  5.对入选国家“千人计划”、“长江学者”和河北省“百人计划”的人才带项目来我市创业工作,在国内首次落地的,经评审后分别给予300万元至500万元的科研经费支持。

  6.鼓励高层次人才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其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

  二、提供有力的融资支持

  7.针对人才或团队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全市每年安排6亿元引导资金,市级财政3亿元,县(市、区)级财政3亿元。引导资金的70%用于募资成立创投公司,开展创业投资,提供阶段参股、跟进投资和融资担保等服务。引导资金的30%用于本意见所涉及的所有资金支出。

  8.对获得创业投资的人才或团队创业企业,给予不超过投资额5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政策性担保。对获得银行贷款的,按不同贷款额度分别给予50%至100%的贷款贴息补助,当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根据落地的高新技术项目的进度、规模和研发需求,适时提供融资服务。

  9.科技创新企业生产经营运转正常后,创投公司投资的权益投资可根据企业意愿退出,投资收益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三、提供优厚的生活待遇

  10.为新引进人才提供购房补贴,对带动领先技术重大项目落地的人才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对带动领先技术项目落地的一次性给予80万元,对带动先进技术项目落地的一次性给予60万元。对租住房屋的据实报销,每年租房报销总额不超过5万元。

  11.为人才或团队配备保健医生,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健康指导和医疗保健跟踪服务,每年免费体检一次。

  12.在人才或团队引进初期,由市政府责成接收单位及主管部门按照“高于原创业地”原则,商定劳动报酬待遇,并由市人力资源等部门协调落实社保、医保接续工作。

  13.人才或团队家属有就业愿望的,在政策允许前提下,最大限度满足本人就业意愿。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安排学校就读。有落户要求的,即报即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可帮助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对于尚未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子女,需多次临时出入境的,帮助其办理2至5年有效期的外国人居留许可或多次往返签证。

  四、提供高效的创业服务

  14.对人才或团队创业项目落地实施全程代办服务,由市政府成立专门班子全程代办公司注册、立项、外汇资本金结汇、环评、规划、建设及租赁等各项手续和相关事务。

  15.根据人才或团队需求,帮助其组建研发团队,协调研发设备,推荐协作企业,并在政府采购、市场拓展、融资服务、外包业务、政策咨询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16.设立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办公室,负责对人才或团队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落实,及时解决人才或团队在创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以上政策原则上不重复享受。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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