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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青区关于人才引进、培养和奖励的规定(试行)
来源名:北方网综合
分类:政策  创建于:2014-10-11 被查看:2629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加快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和智力,加强我区现有人才的培养和使用,鼓励各类人才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多做贡献,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村、社区等各类单位和各类人才。

  第三条设立“西青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鼓励人才的引进、培养和奖励。本规定中所指的各种资助、补贴和奖励,均在西青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本规定在西青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落实;有关职能部门是执行本规定的日常机构,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具体实施。

  第二章人才引进

  第五条鼓励高层次人才引进。经评审引进到本区的高层次人才,按不同层级享受以下资助和奖励:

  (一)50-300万元的项目科研经费或启动经费资助。

  (二)20-100万元安家费资助。

  (三)对年薪超过30万元的,5年内参照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形成的财政收入区留部分数额给予奖励;5年后参照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形成的财政收入区留部分数额的50%给予奖励。

  第六条鼓励本区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对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给予每年1.2-4万元的住房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七条其它政策

  (一)引进人才优先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优先享受“天使资金”支持,优先申请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和科技风险投资基金。

  (二)引进人才随迁、随调、随归的配偶可由用人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优先安排就业。子女入托、入学(小学、中学),由区教育局提供区内公办优质教育资源。

  第八条引进人才同时符合第五条、第六条条件的,享受标准就高执行,对同类补贴、资助和奖励不重复享受;夫妻双方同属引进对象的,安家费或住房补贴按一方享受。以柔性流动方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可享受一定数额的生活补贴。

  第三章人才培养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区属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参加各类国民教育系列和党校系统的硕士以上研究生学历(学位)不脱产进修,按照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学费补贴。

  第十条鼓励和支持人才参加国际化人才培训。按照择优资助的原则,每年重点资助100名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国内外高层次培训,对其培训费用给予50%的资助,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十一条鼓励专业技术人才进行学术、技术交流。对区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学科带头人在届期内参加国内外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的资助。

  第十二条鼓励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和社会工作人才培养,对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重点培养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第十三条鼓励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对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重点活动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第十四条鼓励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对企业员工参加天津市年度《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目录》中所列职业和等级的技能培训,并取得高级工、技师或高级技师资格的,按照年度《目录》所列成本给予员工所在企业50%的培训费补贴。

  第十五条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及列入科技型中小企业转型计划的企业开展人才培养。

  (一)支持企业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历进修。凡在企业工作期间,取得国家承认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取证后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工作合同的,分别按照5000元和8000元标准,给予进修人员一次性资助。

  (二)支持企业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对企业职工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区工业经济委员会推荐取得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分别按照每人1000元、2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资助。

  (三)支持企业开展技能人才培养。对企业职工参加专业培训,取得高级工、技师或高级技师资格的,分别按照每人800元、1000元和2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和个人各50%的一次性资助。

  第四章人才奖励

  第十六条奖励专家院士。由本区推荐当选的“两院”院士,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推荐获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天津市授衔专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推荐获得“天津市政府特聘专家”称号的,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

  第十七条奖励人才创新。对在本区内从事研发和成果转化的各类人才,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无偿经费资助的,按照资助经费额度2%的比例,奖励项目主持人,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八条奖励突出贡献人才。设立“西青突出贡献人才奖”等奖项,重奖为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人才。

  第十九条奖励其他优秀人才。对由本区推荐获得国家或省部级人才评选称号的,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

  第五章其它鼓励

  第二十条鼓励企业和研发机构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对于建立博士后工作站的单位,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对于建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

  第二十一条鼓励和支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在站博士后承担国家级、市级研究课题,根据承担课题情况,分别给予每人每年2-5万元、1-3万元科研经费资助,由其个人支配使用。

  第二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区职能部门跨省市、跨地区或面向国际开展人才、智力引进和交流活动,对上述活动的费用给予一定的资助。

  第二十三条鼓励和支持社会中介组织参与本区人才资源开发,对成功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社会中介组织给予一定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西青区引进优秀人才、智力工作的暂行办法》(津西党发[2004]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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